摘要:按照对建筑业确定的征收税率和计税方法,在目前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而言,负担加重是无疑的。施工企业和建筑业管理部门都应该高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已经不可逆转地拉开了序幕,将对建筑企业造成不小的影响。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先后请十多家会员企业进行了预测和粗略估算,一致认为如果税率制定不合理,建筑企业的税赋不但不会减轻,反而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一些施工企业的管理者已经引起了高度重视,不仅开展积极调研和自行测算,还召集高管们组织研讨和考虑如何积极应对。有些企业则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增加了反正向建设单位要。实际上,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X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X税率=不含税价格X税率,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税方式由上述公式确定。所以,施工企业和建筑业管理部门都应该高度关注“营改增”,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从思想上对“营改增”做好承接准备
早在2004年财税部门就有“营改增”的设想,当时的建设部计财司在调研基础上提出“建筑业是微利行业”“建筑企业进项税扣除有困难”等许多实际问题,财税部门采纳了意见,推迟了改革,建筑业企业仍然维持原有征收税的办法。 现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正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建筑业“营改增”虽然试点工作暂时推迟,但也只是时间早晚的事。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这就致使原先寄希望于税率上“讨价还价”定低一点、减轻建筑业负税偏重的幻想破灭;110号文件还同时明确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一起,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缴税额。文件中这二项规定意味着过去和现在依然存在的行业微利和进项税不能按理论上取得发票扣除困难等问题都将继续存在的实际情况下,却要面对刚性税制改革的新政了。所以,建筑企业要从思想上和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
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这是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大事,目的是进一步完善税制及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避免重复征税,企业须积极配合执行。国家税制改革初衷是要减轻企业税负,所以企业要抓住“营改增”在建筑行业推迟试点的契机,避免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负,使负税政策环境更趋恶化,保证全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努力把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降低。建筑企业管理者也要从心理上做好准备,这次“营改增”按照对建筑业确定的征收税率和计税方法,在现行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况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怎样从改革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内控水平来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必须及早做准备,甚至把“营改增”看作是倒逼施工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
做好测算和积极呼吁的工作准备
既然文件下发了,征税税率确定了,照道理只有执行的份,但住建部2012年4月5日又以建办计函[2012]205号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2011年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摸底,对将要进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实施此项税收对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企业的影响,提出应对政策建议”。这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营业税改增值税”部署,引导企业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更好地了解企业税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得知“营改增”并且税率可能在6%至11%之间的消息之后,邀请十多家企业进行估算,目的是初步了解税率定在多少与现行3%的营业税负担相当,反馈的意见普遍认为增值税定在8%—9%可以与3%营业税相差不多,如定在8%以下可稍微减轻负担,一致的意见是如税率定成11%负担肯定加重了。有一个特级总承包企业的总会计师按常规土建项目百元产值比例测算分析得出:如把目前3%营业税改为11%增值税,则百元产值多缴税0.98元,相当于企业按新政纳税比原纳税办法增加了32.7%的负担。当然,这只是一家企业的初步测算,还需对全国范围内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进行面上的“营改增”税负情况的调研和测算,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实际依据。
近期笔者实地调查了几家已经根据2011年实际发生数认真测算的企业,结论是“营改增”税负要比前文介绍去年估算的情况严重得多。例如:苏中集团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为1926185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57785.55万元,如改成增值税后应缴纳增值税为128370.58万元,净增加70585.03万元,增加税负122.15%,增值税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水涨船高”相应增加了3156.24万元,增加了50.27%。南通四建集团公司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1202340.60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36746.34万元,改成增值税用销项税减进项税,应交增值税70473.5万元,净增加33727.16万元,增加税负91.78%,增值税以外的城维费、教育附加费两费合计8456.83万元,比以营业税计征二费多支出4723.59万元,增加126.53%。以上两家是特级资质企业,并且在积极筹备上市,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规范,因此所提供的测算数字是可信的。
还有一家江苏嘉洋华联公司是装饰一级资质企业,2011年应交营业税为524.69万元,改增值税的话就需要交1470.11万元,增加945.42万元,即增加1.8倍的税负;另外城维费和教育附加费相应增加了118.66万元,多交205.44%。两者合计,“营改增”将增加支出1064.07万元,即实际增加税负182.69%。由此看来: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认为“营改增”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是“五个有利于”,其中之一“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是很鼓舞人心的,然而,对建筑业“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负,却要大幅度增加企业税负成本,由此将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慎重行事了。
做好强化企业自身管理的各项准备
加强企业管理,这在建筑行业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在“营改增”的关键时刻尤为重要。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适度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将暴露出来,因此非加强企业自身管理不可。例如:有些企业满足“交点”(利润)经营模式,这种“一脚踢”承包的管理,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来谈何容易?有些公司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风险的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表现出来必然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将如何应对?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过去可以得过且过,现在涉及到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抵扣,企业必须为此纳税买单,是否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包括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使用都必须从严建章立制?为了应对税制改革,很多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的调整,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的细化,资产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以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等。
为了适应税制的重大改革,让企业管理跟得上形势,首先要搞清楚“营改增”为什么会让施工企业纳税发生如此大的变化?据调查,关键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约占70%,实际上有一半取不到。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占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10个方面:
一是“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苏中集团2011年钢材实际发生数61.77亿元,理论上可抵扣8.98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3.47亿元,只占理论数的的38.7%。即:钢材的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
二是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这部分占合同造价20%以上,苏中集团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25.57%,南通四建包括各类保险在内人工费支出超过30%。
三是外购商品砼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也较大(苏中达23%),但其增值税可抵扣率一般为6%(不是理论上的17%),仅这一项会减少进项税抵扣额25735.93万元,占理论可抵扣进项税额14.6%。
四是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按照规定只有实行增值税后新添置的机械设备方可对进项税抵扣,而许多大企业动则上亿,甚至十多亿资产(从事交通、地铁施工的尤其多),如果固定资产折旧及租赁费用无法抵扣,这是不小的负担。苏中公司近三年新添3.38亿元固定资产,今后短期内不会大量添置设备,仅此一项即减少进项税抵扣达6871.62万元,占理论可抵扣3.9%。
五是水、电、气等能源消耗,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
六是筹资成本。即从银行贷款付息后,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特级企业一年所付贷款利息,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元。
七是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开出进项税发票。
八是地方材料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农民和私人就地采砂、采石就地卖,甚至普通发票也开不出。苏中公司2011年共采购地材和辅助材料16.54亿元,理论上应该可抵扣进项税2.4亿元,实际只能抵扣4524万元,80%以上无法抵扣。嘉洋华联公司2011年外购石材2152.24万元,占取得总收入的12.45%,但石材的进货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开采为主,无增值税发票。
九是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也只有70%左右, 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时间差同样造成了施工企业实际上的税负增加,有的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是税款已全额扣缴。据说有的地方明文规定对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这样收取工程款,缴税又该用什么样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纳增值税?这显然不可能。
十是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以个体户居多,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些供应商主要提供由国税代开点开具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这类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企业应针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找原因、想办法,尽量减少损失。
建筑业“营改增”涉及到的社会管理部门也应做好必要准备
现行营业税在项目所在地征收,而增值税按规定是在企业注册地征收,理论上不矛盾。问题是建筑业很多施工产品都是外向型的,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不可能“漏征”,也有的省逼迫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形式上的独立子公司,这样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可以言正名顺地收税,而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则按规定要求企业总部统一清缴,这将会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针对建筑业行业特点做好协调工作。
营业税3%在定额中是有反映的,实际是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施工企业属于代扣代交。改增值税后,定额部门是否应该介入调查研究?究竟有哪些属规定不能获得进项税扣除的内容,而哪些在现阶段确定无法抵扣进项税,对于差额部分能否进行补偿,允许在一段时间实施过渡期内的新定额标准。听说上海采取“企业及时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办法,但对于建筑行业不一定行得通,一是当地财政不可能给外地入驻的施工企业以补偿,二是经济不发达地区也难拿出补贴的资金。所以,直接的做法还是允许将可补偿的部分进入工程成本。
行业内应该切实改变现有各类保证金的交纳办法。正式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资金压力将日益加重。目前建筑市场上施工企业交纳各类保证金大致有: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修)金、安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占合同造价10%,如果采取把各类保证金打包,拦腰一砍收取5%的综合保证金,在不改变各职能部门执法保证措施的前提下,等工程竣工之后将该5%保证金转作质量保修金之用,相信施工企业会十分感激。
固定资产折旧不宜采用一刀切不予抵扣的做法。是否考虑采取“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对待”为好?对新添加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对原有的固定资产根据剩余净值多少,做出相关规定。建议对净值占原值8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5年,对净值占原值5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3年,对净值占原值2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2年。应该既维护国家税收政策,又让新政推行有一定缓冲,不要让多数企业承受不尽情理的税负。
(摘自《施工企业管理》杂志第9期 作者: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汪士和 )